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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办发〔2013〕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0〕65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为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为重点,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积极探索倒逼机制,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实施差别化减免方式,加快低端低效产能的腾退与淘汰步伐,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有效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范围与对象。
1.试点对象。市本级区域〔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使用土地并应当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2.行业范围划分。市本级试点行业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两大类,按照“全行业覆盖、分阶段推进”原则,2013年度先对制造业开展试点,2014年起扩至服务业。(上述试点行业不包括石化、电力、邮电通信、烟草、银行、保险等行业及房地产业、建筑业。)
各区〔含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下同〕可根据本地行业发展状况,对试点行业再适当划分为2~4个小行业。(具体划分方法应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1.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结合市本级土地级别基准价与新的城市规划,从2013年起,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一级地段:市区中环路以内加上东延伸地段(中环东路、广益路、庆丰路、平嘉湖围地)、南延伸地段(中环南路、玉泉路、由拳路、泰宁路围地)、西延伸地段(中环西路、新塍塘、三环、桐乡大道围地);二级地段:一级地段之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以及各建制镇在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建设区;三级地段:一、二级地段之外的区域。
2.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不变。一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8元,三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
(三)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分类。以试点行业纳税人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实施综合评价后进行分类,对综合指标进行考核后按排名分ABCD四类。其中,试点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30%(含)的为A类,排名30%~50%(含)的为B类,排名50%~70%(含)的为C类,排名后30%的为D类。(以上分类中,制造业企业亩均实缴税金低于5万元的不得评为A类。)
2.分档。根据分类,实行相应的分档减免政策。A类纳税人:对其增加的税收负担通过减免方式予以减轻,并对原税负部分也可给予适当比例的减征;B类纳税人:对其增加的税收负担通过一定比例减免的办法避免税负上升过快,使其实际税负比税额标准调整前略有上浮;C类纳税人:对其中符合产业导向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其因税额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D类纳税人:不予减免,通过增加税收负担倒逼其增加单位土地投入或出让土地,以盘活现有存量土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率。
(四)综合评价方法。
1.综合评价。按照试点行业分别进行综合评价。以上一年度亩均实缴税金为主要考核指标,结合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对试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价,按得分高低确定类别。
各区应根据本区域试点小行业划分情况制订综合评价方法,并报送市地税局备案。
2.评价指标。税金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水利建设资金),不包括消费税、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代收税金、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统计口径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纳税人通过自行申报(含自查补交)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费)。
土地面积(亩)为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其中,有产权证而证载面积与实际占用面积不符或无产权证而实际占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应税土地面积。
3.特殊情况处理。“一企多地”的,应按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该企业的亩均实缴税金;“一地多企”的,各入住企业缴纳的税金可合并统计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作为亩产税收贡献,并按主要销售收入确定行业享受差别化减免政策。
(五)差别化减免方法。
1.差别化减免。根据综合评价和分类结果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纳税人:按其全年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50%减免,其中行业考核排名在前10%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享受60%~100%的减免;B类纳税人:按其全年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50%以下幅度内的减免;C类纳税人:对其中符合产业导向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按其全年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50%以下幅度内的减免;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对非试点行业纳税人,因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而提高适用税额标准增加的税负,通过征前减免方式维持原适用税额标准水平。(石化、电力、邮电通信、烟草、银行、保险等行业和房地产、建筑业暂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使用土地在3亩以下的制造业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各区应根据上述减免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对减免幅度规定进行细化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2.鼓励减免类。对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装备制造业的企业,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高,但确有发展前景的,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1~3年内可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鼓励创新土地供给方式,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对各级政府(管委会)设立建造的创业中心、科技中心、标准厂房及进入产业园区、集聚区内的企业,可在规定幅度内适当加大减免力度;对属当地政府重点培育的主导产业或科技型企业可适当加大减免力度;在土地绩效综合评价中被评为A类的企业可作为差别化减免综合评价的A类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
3.限制减免类。对《嘉兴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总体方案》中明确需重点整治的行业(铅酸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应控制减免税幅度,属关停淘汰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4.一票否决类。对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实行“一票否决制”,纳税人在考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减免:(1)因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或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累计罚款超过10万元的;(2)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3)存在严重违法用地行为并受到处罚的;(4)未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5)土地绩效综合评价被评为D类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5.总额控制。对各区减免额实行总额控制,各区年度减免税额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试点纳税人因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而提高适用税额标准所增加的税额总量。
6.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浙政办发〔2012〕153号文件要求,自开展试点年度起,对试点行业的纳税人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