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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1〕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甘政办发〔2021〕7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坚决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到2025年,全市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规范合理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进行专项清理,对各县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逐一摸清底数、查找问题、集中整治,没有合法有效收费依据的全面取消。
  1.规范清理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给排水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2.规范清理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供电公司)
  3.规范清理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收取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禁止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燃气经营企业)
  4.规范清理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供热经营企业)
  5. 清理规范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含供电企业由公用变电站专线供电的用户,专用供电线路费用由用户承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6.规范清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二)搞好价格联动调整,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完善电价机制。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省上统一部署,平稳推进国家和省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差别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
  3.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加快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甘肃省定价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有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2.严格政府定价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城镇供水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按照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3.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做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1.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着力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全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同时,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进一步提升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提高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多头跑、来回跑”问题。同时,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局)
  (五)明晰权责界限,强化政策和法律支撑。
  1.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先行,切实编制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新老城区互联互通,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2.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加强指导,科学谋划实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实施混合经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同时,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3.健全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目标责任,加强协调督导。
  (二)健全机制,稳妥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确保成效。各县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
  (三)加强监管,规范收费秩序。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行政指导、监督等多种方式解读政策,帮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全面完成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自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指导取消不合理收费,纠正强制性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社会认同,切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