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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发改财金〔2022〕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省交通厅

省商务厅

省文旅厅

省卫生健康委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政府国资委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银保监局

省金融监管局

民航甘肃监管局

2022年2月28日



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要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持续严厉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实名注册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依托“甘肃信易贷”平台,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存在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深化投资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完善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推进“一张图”审批、可视化审批、信用承诺制审批,以“数据跑”代替“企业跑”,实现全流程“一网通办”、全过程“一网统管”,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协调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6.2022年,对餐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支持餐饮企业与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虚拟养老院等进行合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商务厅、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对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统筹中央、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造升级县域商超、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和农村便利店,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通过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4个市州建设改造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市场和县乡农贸市场,健全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2022年,对零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6.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7.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省文旅厅、甘肃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8.2022年,对旅游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文旅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省文旅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0.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文旅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1.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省文旅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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