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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动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动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2〕102号

发布时间:2022-05-3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 ( 沪府办〔2019〕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 沪府规〔2022〕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水平,现就推动本市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完善本市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引领,以实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为主线,以服务学生终身发展为宗旨,坚持产业导向,紧贴市场需求,逐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为学生成长成才、就业创业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职业学校范围内,培育发展一批制度完善、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择优遴选一批评价质量高、示范作用好、社会效益强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着力打造一批富有时代特征、产业特色、上海特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品牌,推动职业学校学生评价规模稳步扩大,评价质量持续提升。“十四五”末,评价供给多元化、评价对象广覆盖的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全面确立,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可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专业覆盖率达80%。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职业学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类职业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专业特色和学生需求,明确学生职业技能评价服务管理负责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宣传,鼓励本校毕业学年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统筹做好本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发动、专业评估、团体申报、协调推进等各项工作。

  2.持续推进评估论证。鼓励职业学校根据学生职业技能评价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项目范围内,积极申报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业评估,持续扩大学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覆盖面。结合本市产业发展以及就业需求,指导学生选择行业权威性高、产业契合度高、市场认可度高、证书含金量高的职业技能评价项目,帮助其通过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3.多方提供评价渠道。支持职业学校依托校企合作企业,结合产业发展和岗位实际需要,为毕业学年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引导职业学校对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统筹安排评价资源的前提下,优先为毕业学年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鼓励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畅通成长成才的通道。

  (二)引导职业学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

  1.培育扶持评价机构。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坚持合理有序发展原则,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面向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项目以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项目无法满足学生评价需求的职业(工种)、职业学校“双证融通”人才培养改革方案涉及的职业(工种)为重点,逐步扩大覆盖面。对于尚不符合条件但确有自主开展评价需求的职业学校,应积极组建工作机构,完善相关条件,充实人员力量,争取达到要求并申报备案。

  2.明确评价对象范围。经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职业学校,应先行面向本校毕业学年学生,按照其培养层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逐步面向全市其他职业学校毕业学年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对贯通招生培养专业的职业学校学籍学生,在完成相应职业教育学制阶段教学计划后,可分别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组织实施技能评价。经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科学设定评价内容,严密考场纪律,按照“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岗位真实情景对接、学校评价与职业技能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地评价。

  (三)鼓励职业学校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1.参与评价机构遴选。鼓励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公开征集,通过择优遴选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学校学生、社会各类人员提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2.提供技能评价服务。经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职业学校,应严格按照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断提升学校评价能级和服务社会能力。

  (四)建立健全质量监管和技术服务机制

  1.夯实评价主体责任。各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实际和学生就业创业需求,坚持简约高效原则,充分整合院校资源,合理确定评价项目。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内控管理,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康有序。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的质量监管,同时接受学生、家长、学校、社会的监督评价。

  2.压实指导监管责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牵头抓总、统筹规划、政策支持。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督进行协调管理、技术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属地监管责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负责对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进行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目标和具体举措,做好宣传发动、日常管理、对接指导、联络协调等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及时共享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信息和获证信息,加强信息审核校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逐步构建分工明确、协同发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落实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和评价项目实施目录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统一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价机构在技能人才评价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相关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依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的有关条款予以认定和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学生职业技能水平,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促进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要举措,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落地见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规划布局,确保面向本校、面向社会的评价机构有序发展。各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源统筹和开放共享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典型案例,对政策措施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二)落实支持政策

  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并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加大育训结合激励力度,将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纳入职业学校育训结合绩效考核指标,将教师额外承担的培训评价工作量,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分配因素范围,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承担培训评价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对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成绩突出、作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在落实相关经费资助、畅通师资职业发展通道、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健全投入机制

  对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职业学校,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在政策、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坚持公益性的原则,对评价成本进行核算,合理确定评价收费标准。鼓励学校教学实训资源与培训评价资源共建共享,强化各类基础条件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职业学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指引

  一、评价机构实施范围

  (一)评价机构的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职业学校,满足以下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面向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评价机构以大专以上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职学校、本科高职学院、职业本科)为主,重点发挥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高等职业学校的引领带动作用。开设贯通培养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申报备案。

  2.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且学校生源稳定。

  3.具有相关培训评价经验,且培训评价需求量较大。

  4.设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学生技能评价服务管理部门、符合相关评价项目要求的考核站点,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含音视频监控设备)等。

  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6.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评价对象的范围。职业学校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经专业评估论证后,面向本校毕业学年学生,按照其培养层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职业学校运作规范、成效显著且评价需求量较大的,可逐步面向全市其他职业学校毕业学年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对贯通招生培养专业的职业学校学籍学生,在完成相应职业教育学制阶段教学计划后,可分别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价项目的范围和等级。职业学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评价项目应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除外)。

  2.评价项目以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项目无法满足学生评价需求的职业(工种)以及职业学校“双证融通”人才培养改革方案涉及的职业(工种)为重点,逐步扩大覆盖面。

  3.院校设有与评价项目相对应的专业。院校优势、骨干、重点专业可先行开展,逐步覆盖院校其他专业。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培养层次,职业本科、独立设置的高职学校、本科高职学院可开展高级工(三级)及以下等级的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可开展中级工(四级)及以下等级的评价。

  二、评价依据、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依据。职业学校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评价。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职业学校按照“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岗位真实情景对接、学校评价与职业技能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本市重大产业布局、重点领域发展,采取结果考核、过程考核等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对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

  其中,结果考核鼓励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考试可单独组织,也可由本专业的考试成绩替代。过程考核鼓励探索“课证融通”人才培养模式,通过重构课程体系,实现专业课程和证书考核的有机融合。

  三、备案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校,向受市教委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有关材料要求另行通知。

  (二)技术评估。市职鉴中心会同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技术评估,评估专家组采取文件审核、资料核验、专家论证、质询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院校是否具备评价机构相关条件提出意见。

  (三)备案确认。经技术评估通过的学校,由市职鉴中心、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同意后,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备案通过后,由市职鉴中心向学校出具备案回执,并列入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管理。评价机构及其职业(工种)有效期为3年,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