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标准
附件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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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分值 |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
评 分 标 准 |
基础 管理 |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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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护保险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健全,措施到位;设立长护保险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
1.未建立长护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的,扣3分;规章制度不符合长护保险管理规定的,扣2分;未设立长护保险管理部门的扣5分,未指定专人负责的扣2分; |
2.在明显位置标注“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标识;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价格等信息;公布长护保险办理流程、管理规定及咨询投诉电话,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照护机构的照护区域设置失能人员一览表、床头牌。 |
2.未在明显位置标注“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标识的扣2分 ;未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价格等信息的扣5分;未公布照护服务流程、咨询投诉电话的扣2分;照护机构的照护区域未设置失能人员一览表、床头牌或更新不及时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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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规定分类装订、保管长护保险相关档案资料; |
3.未按规定分类装订、保管参保人长护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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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机制,严格执行信息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上传长护保险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确保网络安全。 |
4.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系统对接的,扣5分;因网络程序不健全,维护不到位,影响正常运行、结算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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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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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
1.核验失能人员身份后及时和参保人员签订照护服务协议; |
1.未及时和参保人员签订照护服务协议的,每例扣3分; |
2.按规定联网确认、登记入住信息;建立健全入住、照护情况等登记制度;及时准确上传长期照护服务时间、服务内容; |
2.未按规定联网确认、登记入住信息的,每例扣3分;未按规定建立入住、照护情况等登记制度或登记不全的,每项扣3分;不及时准确上传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的,每例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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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按照《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照护服务计划; |
3.未按照《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照护服务计划的,每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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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照护服务综合评估制度,及时对参保人制定个性化照护服务计划,对照护计划及时进行评估调整; |
4.未及时对参保人进行综合评估的,扣2分;未针对参保人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照护服务计划或未及时完善调整照护计划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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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准确地申报参保人员的须申报事项; |
5.未及时准确地申报参保人员的须申报事项的,每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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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及时、规范书写相关照护资料,并按规定存档; |
6.未建立健康服务档案,或未及时、规范书写照护资料的,每例扣2分;随意涂改照护资料,每例扣2分;照护资料未按规定存档,每例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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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格执行参保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
7.未严格执行参保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签字制度,每例扣1分;未经参保人同意,擅自为参保人办理长护保险业务,每例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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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管理 |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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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联网结算; |
1.未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联网结算的,每例扣2分; |
2.按时上报月结算相关材料,按规定及时反馈费用审核情况; |
2.未按时上报月结算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及时反馈费用审核情况,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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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照护服务有效票据;票据内容须真实、完整;按规定收取参保人个人自负额。 |
3.未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的,每项扣1分;未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有效票据的,每例扣2分;票据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每例扣5分;不按规定收取参保人个人自负额的,每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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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管理 |
20分 |
1.做好照护人员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 |
1.未按要求做好照护人员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的,扣2分; |
2.按规定做好本机构照护人员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
2.未按规定做好本机构照护人员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的,每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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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照护从业人员以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保障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定期考核; |
3.未定期考核照护人员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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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系统完整的会计账簿,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
4.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存会计档案的,扣10分;会计核算不规范、不真实、无依据的,扣10分;涂改会计资料的,扣5分;财务账账、账表、账实不符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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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满意情况 |
10分 |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对参保人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 |
因照护机构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投诉的,每例扣2分;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的,每例扣5分。 |
加分 项目 |
5分 |
在考核年度内积极配合开展长护保险工作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或者主动创新长护保险管理措施并取得良好管理绩效的酌情加分。 |
1.具有创新性; 2.具有可推广性; 3.有示范带动作用; 4.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5.其他相关部门认可的。 |
备注:检查考核标准满分为100分(不含加分),各对应栏目分值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