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有关
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条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本条所称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
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条所称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三、纳税人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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