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27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 (
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 (
鲁政办字〔2020〕77号)有关规定,现将出租人为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租人为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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