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卫指导〔20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决定保留 。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
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