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5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规定,港澳税收居民执行上述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执行第一条,但在处理与《安排》受雇所得条款规定无关税务问题时,效力不受影响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22号)收悉。日本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以下称三井物产)于1996年底更换其首席代表和常驻代表,分别由现任首席代表泷泽昌隆接替原任首席代表相田壮一;现任常驻代表中岛理接替原任常驻代表小林修。关于上述到任和离任人员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以下称数月奖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对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定,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间税收协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