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联〔2020〕11 号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 年第 5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 2020-10-29 )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有效防治工程质量问题,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
二、起草情况
我委会同市房管局、市安质监总站、市市场管理总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查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在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分析、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本《规定》(征询意见稿)。通过书面征询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向区建设管理委、监督机构,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征询了意见和建议,在梳理、汇总和采纳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完善,7月16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20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新要求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项目规模,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总监(项目首席质量官)、勘察设计质量主管、施工质量主管等人员,并明确其质量责任。
(二)明确工期造价要求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且压缩幅度不得超过合同工期的15%。
(三)明确项目公司责任承续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注销后其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续该项目质量责任的主体。
(四)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