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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京交路轨道发〔2014〕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修订、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交路法制发 〔2018〕 192号规定,决定保留
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

  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现予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2014年4月10日


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以下简称轨道大修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在本市从事轨道大修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轨道大修工程实行政府监督下的“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主管本市轨道大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轨道大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轨道大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并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轨道大修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轨道大修工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向行政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第八条  轨道大修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出具《轨道大修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以下简称《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运营单位等)应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到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设计文件;
(三)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五)施工组织计划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充的内容,工程管理单位应重新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监督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质量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和业务范围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程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质量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四)监督检查材料进场和使用等质量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