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1〕72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京建发〔2014〕238号)的相关要求,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简称《指引》),规范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5日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人防工程战备效能,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动汽车。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第三条 充电设施。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含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的设施,以及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使用和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 安全要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于人防工程,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工艺,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防护的要求。
第五条 用电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新启用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专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增设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做到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操作与维护便捷。
第六条 禁止规定。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破坏人防设备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
第七条 改造许可。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实需要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安装布局。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便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新启用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布局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九条 施工要求。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c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第十条 使用人责任。自用新能源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