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4〕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非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非成套住房)系指三层(含)以上、户门内无独用厨房或卫生间的公有住房。
第二条 承租户购买非成套住房,须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对维持房屋产(相)邻关系、公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使用现状作出具结保证。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使用有异议可由产权单位协调确定。
第三条 各单位权属明确的非成套住房,除下列情况外均可出售:
(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代管房、信托房、社会主义改造房;
(二)房屋使用经界难以划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责任不能明确的;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
(四)别墅、庭院式的;
(五)集体宿舍及单身公寓;
(六)超过使用年限的;
(七)砖木结构及简易搭盖住房;
(八)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 非成套住房出售前,产权单位应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进行一次安全检修,检修后须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第五条 出售非成套住房执行我市公有住房出售面积控制标准,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包括户内面积、共用部位的分摊面积。共用部位系指共用厅、厨房、厕所、过道、楼梯、通道等。
第六条 计价
(一)出售非成套住房按出售当年的房改售房价格计价。
(二)不具备独立厨房、独立卫生间的住房可分别给予15%的折扣。
(三)非成套住房的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四)承租户购买非成套住房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购房当年的商品房指导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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