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8〕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变更规划使用用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地下空间资源有效利用,适应首都城市功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8月21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变更规划使用用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地下空间资源有效利用,适应首都城市功能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中腾退的地下空间变更规划使用用途的行为,其他类地下空间变更规划使用用途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地下空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功能。因地区功能变化、政策法规调整,确需变更现有地下空间规划用途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变更程序。
第四条 地下空间规划用途变更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等相关规定,并遵循依法使用、安全可靠、公益便民的原则。变更后的使用功能应当优先用于补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服务设施,鼓励用于文化、体育、居民仓储、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地下空间规划用途:
1.不符合环境、卫生、消防、人防、住建等相关部门规定的;
2.对地面建筑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的;
3.对交通、供电、供气、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
4.地下车库;
5.影响相关利害人合法权益的;
6.鉴定为危房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7.纳入近期城市改造范围的。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规划使用用途变更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变更规划使用用途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住建(房管)、区民防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受理普通地下室、人防工程变更规划使用用途的申请,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变更申请,定期提请由区人民政府,或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召开联合会商会进行审议,并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对联合会商审议通过的变更申请,会商会的会议纪要作为办理后续变更手续的依据,并及时抄送至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地下空间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民防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地下空间变更规划使用用途项目分类标准参照《
关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