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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市〔2007〕6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前期开发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保障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序进行,现就《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业用地前期开发。

  (一)符合实施意见第(三)项规定,且2007年7月1日前已达到实施意见第(二)项规定出让条件的工业用地,由原建设单位向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前期开发成本审核申请,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前期开发成本,并最终审定后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符合实施意见第(三)项规定但在2007年7月1日前未达到实施意见第(二)项规定出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原建设单位应在2007年10月31日前向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继续实施前期开发申请。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审核后出具同意由原建设单位继续作为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批准文件。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据此办理前期开发审批手续。

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应明确约定开发时限、成本控制等相关内容,前期开发完成后的成本审定按照实施意见第(八)项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实施意见第(六)项规定确定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出具确定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必须是国有全资企业。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依据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批准文件,办理前期开发审批手续。

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二、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依据审定的前期开发成本,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括规划使用条件、土地用途、年限、出让底价、产业政策、行业要求等土地出让条件。其中:城八区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按照现行规定审定;远郊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由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出让底价由其按照市国土局制定的标准负责组织审定,审定结果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依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城八区工业用地由区国土分局组织,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远郊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由区县国土分局和开发区国土分局组织,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或分市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在分市场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也必须同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土地交易市场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