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型商品房土地出让及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1〕2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安商房”)相关工作流程,加快安商房从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到落地动建等全流程提速增效,根据《关于完善市级城市更新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机制的通知》(厦财综〔2020〕27号)、《
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厦房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厦门市安置型商品房土地出让及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印发
厦门市安置型商品房土地出让及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型商品房(以下简称“安商房”)办理程序,推动安商房从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到落地动建全面提速增效,根据《关于完善市级城市更新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机制的通知》(厦财综〔2020〕27号)、《
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厦房规〔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定义)本规程所指的安商房归属于安置房类型,是指根据征收项目安置需求生成,以限房价出让方式供地,由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照商品房运作模式开发建设,用于财政性投融资或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域范围内的安商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资源规划局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出让计划编制、地价评估、土地出让实施、规划条件编制及相关土地规划手续办理;市建设局、市住房局负责配合市资源规划局共同编制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协议出让计划;各区政府、指挥部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商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出让计划编制
第五条 (项目征集)各区政府、各指挥部根据征收安置需求,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拟出让的安置型商品房用地信息报送市资源规划局。用地信息应包括地块的位置、用途、规划指标、周边配套和用地权属情况等。
第六条 (计划编制及报批)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市建设局、市住房局共同编制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出让计划,按程序提请市土资委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对社会公布。出让计划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基本信息、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等。
第七条 (计划增补)市资源规划局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相关部门需求,原则上可在每年7月份对当年的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出让计划进行中期调整,经市土资委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计划调整公告。特殊项目确有需要的,可临时增补并个案提请审议。
第三章 土地出让实施
第八条 (前期准备工作)各区应根据出让计划安排,提前开展总平方案设计和村民沟通工作,并加强与资源规划部门沟通协调。属于市建筑景观艺术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安置房项目,各区政府应当在安置房项目通过环艺会评审后方可与被安置村民进行方案沟通协商,需在出让公告发布前完成环艺会评审。
第九条 (意见征求)各区政府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就安商房项目总平方案设计(包含各项方案指标及户型信息)等发起征求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各指挥部及市土地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发起征求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回复,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十条 (出让方案意见函)各区政府结合各部门回复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出让方案意见函。
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条件)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根据控规或其他规划管控要求及出让方案意见函,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应包括各项建筑指标、户型配比等。
第十二条 (地价评估及出让方案编制)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开展地价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地块出让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1.组织地价评估。
2.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含以下土地出让信息:
(1)基本信息:土地坐落、用途、建筑指标、户型配比等;
(2)建设要求:出让底价,开竣工时间、建设标准、造价控制与审核要求、交付验收要求等。
(3)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对象、销售范围、剩余房产管理等。
第十三条 (提请研究)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出让方案提请市土资委办、市土资委会研究审议等工作,并根据会议精神及时做好出让方案的修改完善。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