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林规字〔2021〕1号
各区市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管理、海洋发展主管部门:
根据《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市园林和林业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1年3月8日
青岛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规范全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和《山东省重要湿地确认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水域,包括滨海湿地、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人工库塘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第三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认定为市重要湿地:
1.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2.已建立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
3.在一个生物地理区域内,具有典型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
4.珍稀、濒危、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聚集分布的湿地。
5.对于维持一个特定生物地理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有积极意义的野生动植物种群聚集分布的湿地。
6.定期或规律性支持着1000只以上水禽生存的湿地。
7.定期分布有某一个水禽种、亚种的个体数量占全国总数量1%以上的湿地。
8.支持着很大比例的本地鱼类生存,或对鱼类繁殖、洄游具有重要作用的湿地。
9.具有集水、降解污染、调蓄洪水、补充地下水等重要生态功能,面积大于100公顷的湿地;或具有重要历史人文、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价值的湿地。
10.容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湖泊、库塘湿地。
第四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