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卫指导〔2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决定保留 。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
各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就本市再生育行政确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符合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由区卫生计生委进行确认,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条件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所需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符合
《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根据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第二项“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根据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3.根据
《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除参照第1条提交相关离婚证明、丧偶证明外还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三)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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