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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11.6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型城市,应当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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