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智慧物业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潍建发〔202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高新区物业办,滨海区、峡山区建设交通局,保税区建设管理局,有关房产管理机构:
为规范“鸢都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应用,推动业主电子投票信息化运行,市住建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智慧物业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智慧物业电子投票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提升业主行使表决权的便利化程度,更好地维护业主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采用电子投票方式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采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鸢都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表决。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投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县(市、区)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调解处理电子投票中的纠纷。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子投票的宣传培训,推广使用投票系统。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投票组织者,是指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组织业主投票表决的机构或者单位,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人等。
投票组织者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他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投票系统的,应当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应当符合《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六条投票系统使用“鸢都智慧物业”平台物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信息。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二章投票发起和投票
第七条投票组织者在组织电子投票前,应确定投票人范围,核实投票人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并建立业主清册,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会同社区居委会及时更新物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相关信息。
第八条投票组织者应当在组织电子投票前20日,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事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2日内出具指导意见。
投票组织者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15日前,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业主清册等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及“鸢都智慧物业”平台向投票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告知业主接收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业主对公示的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投票组织者提出,投票组织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处理并答复。投票组织者未及时处理业主异议或者业主对答复不满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投票组织者应当调整投票开始时间,并重新公示。
第十条投票组织者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书面资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社区居委会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并发起投票。
电子投票期限不得少于3日,不得超过7日。
第十一条电子投票前,业主应当关注“鸢都智慧物业”微信小程序,通过人脸识别或手机绑定等进行实名认证,绑定房屋信息后接收投票信息进行投票。
投票系统于投票开始时间起自动向业主绑定的微信小程序发送投票信息,在投票截止时间自动终止投票。
业主可以在小程序查询本人表决意见及投票结果。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电子投票前或者在电子投票期间,将未绑定公众号业主、未投票业主告知给投票组织者。投票组织者应当动员业主绑定小程序进行电子投票。
第三章计票和结果公示
第十三条同一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投票系统采用第一个投票的业主意见作为该专有部分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
业主应当对本人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电子投票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使用电子投票的,可提交书面投票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将投票意见录入投票系统。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前完成书面投票。
委托他人代理投票的,还应出具委托代理委托书,明确业主本人对表决议题的表决意见及委托期限。每位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业主同时通过书面投票和电子投票进行重复投票的,投票结果依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选举办法等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投票结果以电子投票为准。
第十五条参与电子投票的业主应当明确同意、反对、弃权的表决意见。未参与投票的业主不得计入表决意见。
电子投票表决议题在两个以上,业主仅对部分议题表决的,在统计表决意见时,只统计该业主已投票议题的表决意见,但该业主计入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的计算。
第十六条投票系统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起,自动统计表决意见,生成电子投票的表决汇总结果,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总面积、总人数及比例,未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总面积、总人数和比例,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于投票系统生成表决汇总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表决汇总结果的电子文档送达给投票组织者。
投票组织者应当自收到表决汇总结果的次日,将表决汇总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及“鸢都智慧物业”平台向投票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对表决汇总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汇总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给予配合。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认定业主投票权数,重新统计并通告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投票系统中的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应当依法保存,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投票组织者应优先采用投票系统进行电子投票。
投票组织者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规则规定,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恶意干扰电子投票秩序,不得煽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