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明确价格调差范围原则。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调差范围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泥、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电气线路敷设材料、水、电、燃料动力材料等。未发布市场信息价或者约定品牌要求的材料,可参照同类产品信息价的波动幅度约定调差原则。
9.调整优质工程增加费。对《2018版计价规则》各专业工程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适当调整(详见下表),发包人有优质工程的要求,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列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创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同时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等的奖罚条款。
奖项等级 |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 |
最高额度 |
国家级优质工程 (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
税前造价1.6%计取 |
不超过1000万元 |
省级优质工程 |
税前造价1.0%计取 |
不超过500万元 |
设区市级优质工程 |
税前造价0.6%计取 |
不超过200万元 |
县(市、区)级 优质工程 |
税前造价0.3%计取 |
不超过100万元 |
合同没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实际获得优质工程奖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5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但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75-10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优质工程奖罚约定的,按照下限计取);实际获奖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75%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四、积极推行工程快速结算
10.保障工程价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带头做好合同履约、价款支付示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后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工资性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1%,工程预付款不包括需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对跨年度的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变更调整和要素价格动态调差,与工程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11.推行无争议价款先支付。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无争议部分先付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结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配合发承包双方按时完成结算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对有争议部分的结算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争议调解。
12.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委托信用等级较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支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充分发挥项目全生命周期造价服务的优势,不断深化工程咨询领域结构性改革。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工程标准、科技推广、招标投标、工程计价、信息发布、纠纷调解等方面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协同机制,提升系统化、数字化管理能力,切实解决标准造价行业堵点痛点问题,全力助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