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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22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22修订)》的通知
榕金规〔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金控集团、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22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推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 闽财金〔2019〕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20〕6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金管〔2019〕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及损失后,通过启动有关调查流程,认定该机构及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各自岗位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经济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责任。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层、评审会成员和与担保业务直接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四条  担保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及监管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担保业务代偿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担保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尽职要求,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业务类内部管理制度应按管理要求由担保机构集体研究决策,重大制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人)、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的尽职要求: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能够按照行业规范和担保机构内部业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确保业务合法合规且对担保机构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三章  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

 

第六条 经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机构及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可免除全部责任:

(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风险,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

(二)按照国家支持类政策对特定行业开展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造成损失的。

(三)担保业务工作人员按照行业规范和担保机构内部业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或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四)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公司书面提供风险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五)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系统性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而造成担保损失的。

    (六)因市场原因导致抵(质)押物自然降价等其他因外部客观原因造成担保损失的。

(七)借款人信用良好,无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实际主要经营人等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失踪、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借款人经营困难或破产,经追偿后仍有损失的

  (八)担保业务本金已还清,并已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后,仍有少量欠息而形成损失的。

    (九)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七条 经认定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不得免责,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与客户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的。

    (二)在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向客户索取或接受客户经济利益的。

(三)在担保业务开展中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越权审批、违反程序、违规操作。

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

    (四)在抵、质押担保业务中,存在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或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等存在重大失误行为,导致抵、质押不具有法律效力。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或评估严重失实,导致担保金额明显偏高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特殊情形的问责要求:

(一)担保业务工作人员有证据证明担保机构高管或评审会成员指使、教唆或命令其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担保机构高管或评审会成员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视具体情形,可对该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部分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