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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整合办税服务资源、提高办税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要求,现就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为指导,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为目标,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整合国税、地税服务资源,优化办税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跑多次”的问题,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2016年底前,各地要通过合作共建,实现办税业务“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
以纳税人为中心,结合各地办税业务量、办税条件、办税环境等实际情况,按照纳税人的合理需求,选择适当方式开展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
(二)便捷高效
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应既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办税,又有利于适度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实现国税、地税优势互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服务质效。
(三)厉行节约
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应充分利用好国税、地税现有资源,重在适度整合和深度挖潜。确需新建的,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合作共建方式
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国税、地税互设窗口;二是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三是国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应能够办理主要涉税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实现合作共建的目标。
(一)国税、地税互设窗口
国税、地税根据现有办税服务厅的面积和窗口设置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对方的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
派驻窗口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派出单位的税收业务,并接受所驻办税服务厅的日常管理。
(二)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
国税、地税根据区域纳税人分布情况和办税服务发展情况,需要新建、扩建办税服务厅的,双方应相互协调,积极采取共建办税服务厅方式,实行双方共管、共用。
共建办税服务厅应努力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窗通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国税、地税业务分别受理、分别办理。
(三)国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
国税、地税应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共同派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地税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税窗口应当能够办理主要涉税业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国税、地税办税窗口,应在共同接受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