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规发〔2009〕46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管理意见》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27日印发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管理意见
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等法律法规,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118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工程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消防、人防等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履行工程安全质量责任。
(一)保证勘察、设计等关键环节的投入,依据相关法规,择优委托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前期基础性工作,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基础资料。不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周期是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
(三)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岩土工程勘察文件送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报告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四)由于场地条件所限,勘察报告中存在永久性无法施钻的钻孔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评估其对设计、施工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安全质量管理,避免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安排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员,组成专门的项目部,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勘察、设计单位应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管所承担轨道交通项目勘察、设计的安全工作。承担本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京必须有相应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质量管理的关系,任何情况下均应将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三)勘察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勘察成果的质量。充分探明地质条件,认真调查周边环境情况,确保勘察数据真实可靠。在勘察报告中要明确勘察工作的设计依据和前提条件,对复杂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其可能给工程造成的危险,做出明确说明。
(四)勘察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和安全可靠的勘察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勘察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勘察施工,确保现场勘察施工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设计单位应按照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设计方案。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各阶段政府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意见对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应严格按照设计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深度符合国家规定。当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变更时,应通知勘察单位,对勘察报告进行补充完善。
(六)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加强风险源应对措施的设计工作。结合周边环境(包括各种已有或在建的各种建(构)筑物、桥梁、地铁、市政基础设施等)条件进行安全评估,依风险等级的大小和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源保护设计。
(七)设计单位应重视围护结构设计。为防止暗挖施工、明挖基坑及其围护结构等工程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在设计此类工程时,应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参数进行设计,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等应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对待施工图审查工作。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用于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应为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合格、相关责任人签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修改和完善,避免因不认真修改而产生新的问题。
(九)勘察、设计单位应配备合格的设计人员,开展施工阶段的现场配合,及时处理现场遇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对于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书面通报,并做好现场文字资料、影像资料的收集、记录与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