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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


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0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经国务院同意,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5月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