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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19〕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8〕95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0日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8〕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 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劳资纠纷;

(三)参加工伤保险;

(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相关数据上传市实名制管理平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编制实名制实施方案,建立管理台账,采集、上传实名制信息;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均应承担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并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基本安全培训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通过市实名制管理平台采集、上传实名制信息。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