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房租赁〔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
公告》)的要求,加快推进政策兑现落地,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已向住房管理部门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并推送开业信息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本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适用本通知。
二、办理流程
(一)住房租赁中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住房租赁企业享受
《公告》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住房租赁中房产税相关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享受
《公告》规定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时,出租方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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