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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综〔2012〕21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1999年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以来,各相关单位基本能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分配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职工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或租赁保障性租赁房等优惠政策住房后仍违规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部分单位撤销合并或职工调离时未及时办理个人住房货币发放终止手续;单位在办理职工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前,缺乏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和基本情况公示等。为进一步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管理,规范住房货币化补贴分配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发放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的管理。一是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办事流程(详见附件),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分配工作;二是严格审核,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对职工申请补贴所填报的家庭住房情况、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等情况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并对审核意见承担审核责任;三是要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个人情况公示制度和档案制度。
二、每年12月底,各单位要及时通过“住房货币化补贴一体化管理平台”,重新核对并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拟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名单并及时办理相关职工异动手续。对未重新进行核对确认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停发放所有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职工个人申领住房货币化时必须如实填报家庭住房情况,不得虚报冒领,骗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有下列情况,单位应于变动的当月及时在“住房货币化补贴一体化管理平台”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报送相关材料:1、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制;2、职工享受优惠政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3、职工离退休、调离、离职、婚姻状况变化、去世等情况。
因瞒报或不报而违规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将视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一经查出,除退回多领取的补贴外,对有关责任人将按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单位历年来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对照检查,并认真填写自查情况表(表格附后)。对存在问题要进行自查自纠,对职工违规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应及时退回市财政专户(户名:厦门市财政局,开户行:建行城建支行,账号:5649010201000800046)。请各单位在12月25日前将自查表反馈市财政局(自查无发现问题的也要反馈)。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相关单位货币化补贴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单位应将本通知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
 
附件: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办事流程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2年10月19日
 
 
 
附件:
 
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办事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账户设立手续。用户名及密码由单位经办人专管专用。首次申办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还需提交《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该表可从市国土房产局网站www.xmtfj.gov.cn下载)。
2.单位经办人通过“住房货币化补贴一体化管理平台”(下称“管理平台”)打印《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交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填报。 3.单位对职工填报的“调查表”进行审核,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