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科发〔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23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8日
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结合东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可采取的建设模式包括:政府主导模式、“政府+”模式、“企业+”模式、“人才+”模式等。
(一)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
1、参照“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致力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产研院+投资发展公司+专业研究所等创新主体”组建模式,通过新建、加盟、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吸引聚集高层次研究机构和人才团队。
2、参照“山东高等技术研究院”模式,致力于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学术型与应用人才并重的培养体制,吸引高校和顶尖科学家及团队入驻研发,资源开放共享。
3、参照“山东能源研究院”模式,致力于聚焦目标产业,融合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多功能的综合性研究机构,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模式,通过市场手段联合创新能力强的科研单位、高校和企业共建。
(二)“政府+”模式。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东营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市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三)“企业+”模式。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四)“人才+”模式。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通过入股研发机构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专家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场地、市场等,实现技术和需求的对接。
(五)其他模式。鼓励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推动市内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和政策落实等工作,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行指导、服务和推荐。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推荐,市科技局组织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东营市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东营。
(二)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应分别不低于60%、40%和2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2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上。
(六)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七)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3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八)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九)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暂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十)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行业内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明确申请备案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时间、地址、形式和联系方式。
(二)材料受理。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报材料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通过初审的,由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备案考察。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现场考察名单;市科技局组织对进入现场考察的研发机构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拟备案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对拟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下文公布。
第九条 申请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场地、人员及设备材料:(1)研发场所证明;(2)研发机构人员清单;(3)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1)单位章程;(2)运行制度:包括引人用人、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等制度。
4.运营情况材料:(1)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5.研发情况材料:(1)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2)近年来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清单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3)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材料和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材料。
第十条 全市范围内已获得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自动纳入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围绕行业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三)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以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纽带,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优势,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四)集聚培养高端人才。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高层次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能够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优秀人才和高水平专家团队。
第十二条 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参照《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通过的继续获得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不通过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经评价仍未达到条件的,取消其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主要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二)管理体制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现代化管理体制,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引人和用人机制是否灵活;是否制定了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三)是否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50%和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3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四)是否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五)研发投入是否达到要求。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六)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七)是否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达到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且已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八)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