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榕金规〔2022〕1号
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细则,对本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作出相应修订,于2023年1月30日前报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正面激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处非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市处非办职责)、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市、县(市)区处非办分级负责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等工作。
县(市)区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并查处的,由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市级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并查处的,由市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市级部门受理转交县(市)区查处的,由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跨县(市)区案件举报奖励,由案件主办地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
第五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公开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者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举报的受理和处置
第七条 举报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当同时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非法集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四)举报人对举报事项、举报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接到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后,应及时依法排查,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移交属地处非牵头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九条 各级处非办接到举报,应根据举报案件线索所属行业领域,及时将举报线索转交行业主(监)管部门排查;对重大紧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受理。
第十条 各级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每月向同级处非办报备。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原则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的,由案件主办地按本条第一项处理。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符合奖励条件有关线索,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者经查证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的,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
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者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
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或者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
四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经审查不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
五级线索:提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方面的线索,有非法集资风险,经查证有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等误导性投资、理财宣传内容,由各级处非办牵头收缴或者督促被举报人清理、下架的。
第十五条 被采用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一级线索的,奖励3万元;
(二)属于二级线索的,奖励2万元;
(三)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