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监管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

为更好地执行《福建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闽金管规〔2022〕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促进商业保理公司健康发展,现将该条规定的有关事项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商业保理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于24小时内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上级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

(二)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

(四)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接受刑事调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五)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