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2月2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附件1
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信息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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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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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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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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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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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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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 人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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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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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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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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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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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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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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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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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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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评价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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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结果 |
_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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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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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年月日
附件2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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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内部信息 |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原扣分标准 |
调整后的 评价方式或扣分标准 |
0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 |
0501.纳税评估信息 |
050102. 评价期应补税款不满1万元且占评价期应纳税款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
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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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4. 评价期应补税款1万元以上且占评价期应纳税款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
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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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 |
同050102 |
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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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050104 |
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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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税务稽查信息 |
0603.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 |
同050102 |
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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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050104 |
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