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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7]657号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以及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以及《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6号)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除房屋和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二、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销售实行“价格承诺制”。价格承诺书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制订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预售方案的内容之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过程中的明码标价、房屋和车库(位)销售价格、车库(位)租赁价格以及价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诺,向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一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承诺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的要求,制订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价格承诺书等,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同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区物价部门加强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对于定价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备案。在售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需调价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一车位一价等)在售楼现场同步张贴公示。

  四、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