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经信燃气〔202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20年第1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结合本市天然气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是指从接气点(用气接入点)到天然气用户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天然气设施。管道天然气用户包括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单位和工商用户、居民用户。
本规定所称安装单位是指开展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开展天然气设施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资料。
第四条 鼓励具有天然气工程综合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一体化安装服务。
第五条 安装单位对其承接的服务内容,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质量责任。
第二章 安装单位目录清单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方式,发布、更新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目录清单,方便管道天然气用户选择。目录清单为指导性清单,用户可自主选择目录清单内或目录清单外符合条件的安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
第七条 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设备机具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信用良好,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每年发布征集通知,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根据通知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装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安装单位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已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不再符合纳入目录清单条件的,应及时移出目录清单。
第三章 设施安装
第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经现场勘查后商议提出接气方案。
接气方案应包括接气点空间坐标、接气点系统压力、管径、材质等内容以及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接气方案(居民用户依据用气环境)开展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可就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接气方案听取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意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反馈意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或经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管道天然气用户或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鼓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参与以下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查勘,提出查勘意见:
(一)居民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管道天然气设施;
(二)工商用户天然气计量表前管道天然气设施。
第十六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资料移交
第十七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完工后,管道天然气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的,验收参与方应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参与除居民用户以外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用气设施安装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九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通过竣工验收需要开通用气的,管道天然气用户应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验收合格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接驳通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气。
第二十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涉及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管道天然气用户应按照《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有关要求,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管线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控,优化服务,不得在服务中设置或变相设置违法违规限制性条件或不合理收费名目。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业务的安装单位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对安装单位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以及安装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检查,安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及时查处。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从事安装业务的,可向属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改装、拆除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涉及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改装、拆除已投用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商议停气、恢复用气、销户等事宜,禁止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带气作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包括各区县(自治县)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天然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0-08-19 来源:燃气处
2020年7月,市经济信息委印发了《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渝经信燃气〔2020〕13号)。为方便社会全面了解安装管理有关要求,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施行的《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对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作出了新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表述。如《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设立安装单位目录清单,但目录清单如何建立和管理、用户根据目录清单如何自主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工程质量问题如何保障等都需要进一步作出安排。第四十二条规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部分用户产权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设施若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未参与建设过程,如何保障其履行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法定责任等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要贯彻落实上述规定,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同时,国家“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也要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各市场主体,要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用气成本。在此背景下,市经济信息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工程业主、参建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安装工程建设管理流程、管理重点,以确保安装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制定过程
为确保《管理规定》符合上位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同时又具备可操作性,《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采取了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主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部分安装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充分吸纳了合理建议。
三、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本章为总则,包括制定依据、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定义及用户类型、安装单位定义、安装单位资质及人员要求、安装服务内容及责任要求等原则性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结合本市天然气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条为《管理规定》制定依据。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是指从接气点(用气接入点)到天然气用户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天然气设施。管道天然气用户包括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单位和工商用户、居民用户。
本规定所称安装单位是指开展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定义及用户类型描述。接气点指用气接入点,管道天然气用户接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从市政天然气设施上接气,例如管道天然气用户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站点、管道上接气;二是从非市政天然气设施上接气,例如民用、商业用户从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已有的天然气设施上接气,居民用户从已安装到户的燃气计量表后接气。用户设施通常包含管材、管件、阀门、安全自闭阀、漏泄报警装置、调压设备、智能监控设备、计量表具等,不包含天然气热水器、天然气灶、天然气壁挂炉等天然气燃烧器具。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安装单位的定义。《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中定义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因此《管理规定》对安装单位定义范围与
发改价格〔2019〕1131号相一致,即开展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开展天然气设施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资料。
本条是安装单位资质及人员的要求。国家对安装单位资质、人员、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有具体的规定,《管理规定》仅对上述方面提出原则性要求。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既包括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也包括重庆市地方标准和规范(下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有知情权,安装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时应主动向用户出示相关资料信息,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安装单位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服务的表现。
第四条 鼓励具有天然气工程综合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一体化安装服务。
本条是关于鼓励一体化安装服务的规定。一般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工程具有工程地点分散、工程量相对较小等特点,但法定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因上述特点而减少或降低,具有综合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多项或全流程的一体化安装服务,有利于降低用户安装成本,保障安装质量,提高安装效率。
第五条 安装单位对其承接的服务内容,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质量责任。
本条是关于安装服务主体责任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参建方履行法定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一体化安装服务单位对各自承接的服务内容,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质量责任。
第二章 安装单位目录清单
本章为安装单位目录清单,包括目录清单性质、自愿纳入目录清单安装单位条件、目录清单申报审核程序、目录清单管理等。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方式,发布、更新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目录清单,方便管道天然气用户选择。目录清单为指导性清单,用户可自主选择目录清单内或目录清单外符合条件的安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
本条是关于目录清单性质的规定。《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具备相应资质的天然气设施安装、改装、拆除企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为落实“放管服”要求,《管理规定》将征集、发布、更新及管理目录清单的主体确定为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目录清单为指导性清单,建立目录清单是为了方便用户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而不是对用户选择权的限制。安装单位可以自愿决定是否申报进入目录清单,安装单位是否进入目录清单,不影响安装单位自行开展业务的权利;用户可以自主选择目录清单内的安装单位,也可以选择目录清单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以充分保证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第七条 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设备机具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信用良好,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本条是关于申请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条件,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是体现了安装单位资质、管理、技术、信用、服务等条件,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申请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应是独立法人,申请时应按相关资质证书载明主体进行申报,不得以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等名义申请。安装单位及其子公司均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同时申请。
(二)安装单位从事相关业务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开展勘察业务的,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
开展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应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市政行业资质、燃气工程专业资质或其他能涵盖用户管道天然气设施设计内容的行业或专业资质,涉及压力管道的,还应取得GB1级以上的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开展工程施工及相关业务的,应取得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涉及压力管道的,还应取得GB1级(含PE专项)以上的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开展监理业务的,应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如监理综合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等。
考虑到并非所有用户管道天然气设施安装工程都需要进行勘察或监理,安装单位目录清单征集、发布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可重点关注设计、施工类安装单位。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管理制度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质量保证体系指为确保安装工程质量,建立并有效运行的系统化、标准化的机构、方法、程序等制度。就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资料,安装单位可提供相关的认证证书、制度性文件或必要的说明来支撑。
(四)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设备机具和专业技术能力。设备机具指从事安装业务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机器具,专业技术能力指从事安装业务所必需的执业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单位可以表格形式列举所具有的主要设备、机器具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信用良好,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信用情况,安装单位可通过相关信用网站查询信用结果,作为信用情况的支撑。
(六)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具体申请时,可由安装单位自行承诺。
本条第(七)项规定条件,具体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设定。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每年发布征集通知,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根据通知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本条是关于目录清单征集与申报。征集通知由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发布,征集频次为一年一次;安装单位根据征集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装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安装单位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服务承诺等信息。
本条是关于安装单位申请资料审核、审核结果公示、目录清单发布的规定。由于重庆市天然理管理部门不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部门,因此,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审核环节原则上仅对安装单位资质证照资料,以及管理、技术能力的说明或承诺资料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信用情况、是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可根据安装单位提供的资料、说明、承诺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公示环节反映出的问题,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已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不再符合纳入目录清单条件的,应及时移出目录清单。
本条是关于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的规定。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目录清单的动态管理,对安装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更新;对不再符合纳入目录清单条件的,应及时移出目录清单;对安装服务存在问题、但又达不到移除目录清单情形的(如安装服务受到用户多次投诉),应督促安装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可在目录清单公布信息中予以备注。
对目录清单信息更新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可依托市经济信息委已投入使用的“重庆市燃气行政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开发建立目录清单信息管理子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安装单位实施跟踪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设施安装
本章为设施安装,包括用气申请与接气方案、设计和设备材料及施工的基本要求、隐蔽工程检查要求、档案资料管理要求等。
第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经现场勘查后商议提出接气方案。
接气方案应包括接气点空间坐标、接气点系统压力、管径、材质等内容以及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条是关于用气申请与接气方案的规定。对于居民用户以外的管道天然气用户,需新安装使用天然气的,应向所在地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经现场勘查后与用户商议提出接气方案。接气方案应包括接气点空间坐标、接气点系统压力、管径、材质等内容以及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用气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及提出用气方案,具体按《重庆市深化用户用气报装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渝经信发〔2019〕119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对于一般的居民用户,天然气已经输送至燃气计量表处,根据《重庆市深化用户用气报装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渝经信发〔2019〕119号),不需要提交用气申请。
第十二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接气方案(居民用户依据用气环境)开展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可就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接气方案听取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意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反馈意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本条是关于开展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设计的规定。对于居民用户以外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接气方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设计;居民用户因天然气已输送至燃气计量表处,不需要再与天然气经营企业商定接气方案,其设施建设依据用气环境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设计。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部分用户产权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为确保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履行好这部分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法定责任,《管理规定》在考虑保障管道天然气用户权益的情况下,设置了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适当的方式参与设计、隐蔽工程(见第十五条)、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等环节。
在设计环节,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可就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接气方案听取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意见,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管道天然气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当管道天然气用户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征求意见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予支持并不得收费。二是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反馈意见应明确、具体,特别是当设计文件不符合接气方案时,反馈意见应包括不符合的具体事项及依据;反馈意见无实质反对内容的,视为认可设计文件。三是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反馈意见一般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