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建城管联〔2016〕253号
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土地局、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综治办、经济信息化委、城管执法局、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关于加强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综治办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城管执法局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
关于加强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为是本市房屋管理领域 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症之一,主要表现在损坏居住房屋承重结 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动燃气与排水设施、违法 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方面。为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违规装修和 使用现象,消除城市公共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明确治理目标。建立市、区县、街镇三级治理工作 体系,切实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综合运用法律资源,整合行政管理手段,优化发现、查处工作 机制,完善执法流程。强化综合管理,加强执法联动,依法处 置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为。集中整治一批存在较大 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健全工作体系
(二)确立工作体制。市级层面在市城市综合管理推进领 导小组领导下,发挥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 筹协调作用,指导、督促推进相关治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区县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 使用的治理工作,依托区县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平台统 筹协调,督促落实。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相 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依托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具 体协调推进相关治理工作。
(三)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居住 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全面协调推进,并加强对 装饰装修行业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损坏居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 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动排水设施、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为的查处。情况复杂的,可委 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对损坏居住房屋承 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动排水设施行为和房 屋本体内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的认定。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认定 和查处。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搭建建筑物 和构筑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对擅自将居住用房改性为非 居住用房的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
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予以保障,对 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中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综治部门负责将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纳入 基层“平安社区”、“平安小区”等创建工作,掌握整体情况,加 强督导检查,协调解决相关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
经信部门负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居住房屋违法违规 装修和使用当事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录入工 作。
三、加大巡查发现力度
(四)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发现劝阻报告责任。一是在业 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业主与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 期限、允许施工时间、现场巡查、废弃物清运与处置以及装饰 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装饰装修备案管理制度、施工人员 持证出入管理制度和装修材料、施工工具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督促业主如实填写《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登记备案表》,将住宅 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三是加强对房屋装修活 动的巡查,发现正在实施的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
为,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在 24 小时内向
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报告。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 中心接到报告后,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派送至相关部门进行查 处。
(五)发挥居委会和居民的自治作用。进一步发挥居委会 在业主自治管理中的作用,居委会发现正在实施违法违规装修 行为的,及时予以劝阻,同时上报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 心。在已经实施网格化管理进住宅小区的区域,居委会发现问 题后,通过村居工作站的系统终端及时上传至街镇网格化综合 管理平台分派处置。
倡导社区居民关注自身居住安全,监督相邻房屋的装饰装 修和使用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举报和投诉。
(六)落实装饰装修企业劝阻责任。装饰装修企业对当事 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和使用要求,应予以劝阻和抵制。 劝阻无效的,应向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报告。
四、加大处置力度
(七)依法立即制止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为。 对于损坏居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经认定情况属实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 76 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经认定情况属实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 79 条规
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行为,经认定情况属实的,按《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 5 千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对于擅自改动排水设施的行为,经认定情况属实的,由城 管执法部门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 78 条规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按照《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管联〔2014〕54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上报区县网格中心协调公安部门提供保障。
为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为,相关部门在 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 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
利用电力等能源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