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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的通知
厦房租赁〔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申领程序,提升政策兑现的质效。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的通知》(厦房租赁〔2021〕20号)、《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及明确受理申请主体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房租赁〔2021〕22号)、《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四(接续申请)的通知》(厦房租赁〔2022〕1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一(保障资格申请)(2023版)

  2.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二(实物配租申请)(2023版)

  3.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三(租金补贴申请)(2023版)

  4.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四(接续申请)(2023版)

  5.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2023版修订说明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一(保障资格申请)
(2023版)
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办公厅关于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1〕7号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的通知》(厦房租赁〔2021〕20号
二、申请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包含以下两类:
1.通过普通高考或统招专升本方式取得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力的海外留学生或港澳台毕业生。
其中来厦就业的,首次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及首次在厦门缴交社保的时间均在2021年1月1日(含)后,且劳动合同期限1年(含)以上;
其中来厦创业的,首次在厦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及首次在厦门缴交社保的时间均在2021年1月1日(含)后。
上述首次在厦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办理执照)时间,指申请人本科(含)以上最高学历实际毕业后,在厦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办理执照)的最早时间。
2.由各区(管委会)根据各自产业发展需要,经各区(管委会)认定后纳入保障范围的技术骨干人才。
(二)申请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保障资格申请之日,年龄应在30周岁(含)以下,即应在30周岁生日当天(含)之前,其中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出生时间可放宽至1991年1月1日之后,但应满足首次在厦就业(创业)时,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下。
2.提交保障资格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在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其中,应届毕业生的医社保缴交次数取申请时前六个月、实际毕业后的缴交次数。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住房情况符合以下两点要求:(1)本人及父母名下均无住房;或本人名下无住房,父母仅有1套住房;或本人与父母仅有1套共有住房;(2)申请对象已婚的,配偶名下无住房或者与父母仅有1套共有住房。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行政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已在厦门申领过“过渡性住房补贴”的(申领后又全额退还的除外)。
3.在厦取得优惠住房实物保障或正享受过渡性住房保障的。
4.首次在厦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一年内,未提出资格申请的{即,提交保障资格申请之日超过首次在厦就业(或创业)一年的},其中2023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的,首次在厦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时间可放宽至2021年1月1日之后。
三、申请渠道、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
(一)申请渠道: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实行线上受理、全程网办。受理申请平台在“i厦门”手机APP——服务——住房保障专区——5折租房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二)受理部门:申请人所属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咨询电话详见文末。
(三)受理申请时间:自2021年12月10日起,平台开放时间。
四、资格申请流程及材料
(一)填报个人信息
申请人准备以下材料后,登录平台按照平台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
1.申请本人、配偶、父母各自户口本的户主页及个人页。
如申请人及亲属不在同一户口本,无法明确完整说明亲属关系;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父母信息的,应按平台提示提供相关材料。
2.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国外学历认证证书。
3.劳动合同相关材料(申请方式为就业的)。提供2021年1月1日后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期限1年(含)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其中,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指劳动关系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劳动合同签订甲方为在厦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劳动合同与非本市的总公司(总部)签订,但实际在厦门注册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工作的,申请时,应在平台填写在厦注册的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并提供总公司、在厦分公司(分支机构)共同盖章确认的在厦实际工作地证明。
劳动合同期限,指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申请时,有效的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含);(2)申请时有效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但能提供多份连续且合计劳动期限满1年(含)劳动合同的。
4.自主创业相关材料(申请方式为创业的)。提供2021年1月1日后在厦办理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以及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
5.实际工作地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交能充分体现个人实际工作地的材料:体现在劳动合同中的,应在合同正文中将“实际工作地”“工作区域”等体现工作范围的表述详细到区一级行政范围(如,厦门市思明区);提供实际工作地证明(详见附件范本)的,应按范本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有效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格申请查询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成功后,可于5个工作日后登陆平台查询审核意见。
(三)异议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平台“资格申请”模块或联系受理部门提交异议申请。
申请人可在提交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后,登录平台查询异议申请办理情况。
(四)公示审核意见
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平台的“结果公示”模块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视为申请人获得“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成为本优惠政策保障对象。
五、其他说明
(一)为便于申请人快速了解本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平台设置“自我评估”模块,申请人可在正式填写申请信息之前,通过该模块进行资格自我评估。资格自我评估不作为申请的前置条件,评估结果不影响保障资格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完整提供有效信息。申请人为申请信息的第一负责人,应对是否申领过“过渡性住房补贴”、所承租房源是否属于优惠住房实物保障、过渡性住房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公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等重点信息进行核实、确定。
受理部门保留复审、复查、倒查、抽查等随时核查的权力,一经查实申请人未如实、完整、有效提供申请信息,可随时要求申请人退回已取得的保障,直至取消保障资格。
(三)“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6个月。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提交资格申请,且相关时间要求以重新提交申请之日为准:被审核拒绝,未在15个自然日发起异议申请的;未在有效期内提交批次申请(租金补贴或实物保障);在有效期内提交批次申请失败、重新提交批次申请时间超过有效期;参与首次保障的批次申请前,工作、婚姻、住房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申请人获得“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方可申请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具体操作流程请参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二(实物配租)》《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三(租金补贴)》。
六、咨询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市房屋事务中心:2859563
(二)受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思明区:思明区建设局 2039808
湖里区:湖里区建设局 5722325
海沧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6583786
集美区: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 6223107
翔安区: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7889682
同安区: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7025496
自贸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 5626720
火炬管委会:建设管理处 5380729
(三)咨询时间
受理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附件

实际工作地证明书(范本)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单位(公司)职工,其实际工作地为       区       街道(镇),工作地详细地址为:                      。
特此证明。
该证明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最长不超过一年)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单位名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二(实物配租申请)
(2023版)

一、政策依据
门市办公厅关于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1〕7号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的通知》(厦房租赁〔2021〕20号
二、申请对象
“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接续申请)处于有效期内且未申请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
三、申请渠道、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
(一)申请渠道: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申请“实物配租”实行“批次申请”。申请平台在“i厦门”手机APP——服务——住房保障专区——5折租房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批次申请。
(二)受理部门:申请人所属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咨询电话详见文末。
(三)受理申请时间:在实物配租批次保障方案中明确。
四、申请和选房配房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根据平台发布的“实物配租”批次保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在平台上提出“实物配租”申请。
(二)查询配房顺序号
市级管理部门组织统一摇号,生成保障对象唯一的配房顺序号。申请人可根据批次方案中明确的时间在平台查询配房顺序号。配房顺序号将在平台的“结果公示”模块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即获得选房资格。
(三)填写选房志愿
根据房源情况,同批次实物配租采取一轮或多轮选房配房。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该批次规定期限内、按批次方案中明确的规则选房。选房模式有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单一模式或组合模式:一是按志愿选房,选房志愿不限数量;二是接受统筹调剂。
(四)查询配房情况
选房时间截止后,平台按批次方案中的配房规则对本轮成功选房的申请人进行配房。申请人可在本轮选房结束次日查询配房结果。
成功配房的,该申请人本批次选配房结束;未配房成功的,申请人可以参与下一轮选房,直至配房成功或批次结束。
(五)结果公示和查询
批次结束后,配房成功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平台的“结果公示”模块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可在平台查询结果。
(六)办理签约入住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即获得实物配租承租资格,可联系运营单位办理签约入住。
申请人获得实物配租承租资格后15日内,应及时联系运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合同备案等手续。
五、其他说明
(一)本指南的“实物配租”房源,指由住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选房配房,以市场评估租金五折的优惠租金配租给保障对象,优惠租金和房源租金的差额由财政补贴给运营单位的房源。
(二)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租金补贴。
(三)获得实物配租承租资格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房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批次实物配租承租资格。
(四)配房不成功或未选房的,可以在批次选房配房结束后,转为申请租金补贴,具体申请流程请参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三(租金补贴申请)》。
(五)申请人首次获得保障的方式为实物配租的,保障期限自租房合同中约定的租赁起始之日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六)因工作地点发生跨区变动,需调换实物配租房源或申请租房合同到期后继续享受保障的,申请人应提出接续申请,申请流程请参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四(接续申请)》。
六、咨询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市房屋事务中心:2859563
(二)受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思明区:思明区建设局 2039808
湖里区:湖里区建设局 5722325
海沧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6583786
集美区: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 6223107
翔安区: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7889682
同安区: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7025496
自贸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 5626720
火炬管委会:建设管理处 5380729
(三)咨询时间
受理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附件3
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三(租金补贴申请)
(2023版)
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办公厅关于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1〕7号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的通知》(厦房租赁〔2021〕20号
二、申请对象
“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接续申请通过”处于有效期内,且未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出租金补贴申请前,应已自行承租租赁住房,并签订租房合同。
四、申请渠道、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
(一)申请渠道:租金补贴申请业务实行线上受理,全程网办。申请平台在“i厦门”手机APP——服务——住房保障专区——5折租房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批次申请。
(二)受理部门:申请人所属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咨询电话详见文末。
(三)受理申请时间:
自2022年1月起,每个季度设置一个批次,每个批次受理申请时间为该季度的首日至同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止。
五、申请流程及材料
(一)填报申请信息
申请人准备以下材料后,在平台“批次申请”模块中“租金补贴申请”中填报或复核信息并提交申请:
1.租房合同已备案的,复核信息;未备案的,根据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租房信息,上传相关租赁材料。
租赁材料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有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签字、盖章(个人房东可用手印)确认:申请人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或承租人之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体现为同住人的;出租单位出具的《实际租住人证明书》;工作单位出具的《职工实际居住单位宿舍证明书》;其他能体现租赁关系的材料。证明书范本及要求详见平台办事指南。
2.申请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卡号。
(二)查询公示及结果
各区(管委会)在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16日起,进行集中审核,集中审核截止时间根据当批次申请人数确定,于该季度第三个月15日在平台首页通告。
申请人可于集中审核期间,适时查询审核情况。首轮审核拒绝的,可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整改时间(详见当批次集中审核时间通告)内补充材料,每个人在规定整改时间仅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将于集中审核截止时间次日(工作日)起,在平台的“批次公示”模块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视为申请人获得租金补贴资格。
(三)提取租金补贴
各区(管委会)将于批次申请的下一季度,按照“一次发放半年租金补贴”标准(5年保障期限到期时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月数发放),将补贴发放至成功申请当批次租金补贴的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租金补贴发放后,申请人可自行提取和支配使用。
六、其他说明
(一)申请租金补贴的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实物配租。
(二)因申请人提供账户信息有误等个人原因导致租金补贴发放失败的,视为放弃该批次租金补贴资格。
(三)申请人首次获得保障的方式为租金补贴的,保障期限自发放补贴当季的首日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四)租金补贴发放时间,根据申请人数、工作日等情况确定,在申请平台首页通告。
(五)租金补贴实行预发制,单次租金补贴保障时间为补贴发放当季首月起,往后连续计算六个月。
(六)保障对象在取得租金补贴后,计划申请下一次补贴的,应在当次租金补贴保障时间结束前申请接续,申请流程参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四(接续保障申请)》。
保障对象在可接续申请时限内,未及时提出接续申请,或通过接续申请、但未成功申请租金补贴的,可在后续批次继续进行接续申请,但前后两次保障间隔时间不予保障且计入保障期限。
七、咨询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市房屋事务中心:2859563。
(二)受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思明区:思明区建设局 2039808
湖里区:湖里区建设局 5722325
海沧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6583786
集美区: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 6223107
翔安区: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7889682
同安区: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7025496
自贸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 5626720
火炬管委会:建设管理处 5380729
(三)咨询时间
受理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附件4
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四(接续申请)
(2023版)
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办公厅关于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1〕7号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的通知》(厦房租赁〔2021〕20号
二、申请对象和情形
(一)申请对象。处于五年保障期限的保障对象。
(二)接续申请情形
1.保障期限内,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租房合同)即将到期,需申请下一次保障的。
2.保障期限间,就业、创业、婚姻、住房、实际工作地点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条件和时限要求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处于保障期限(获得首次保障之日起五年)内;
2.满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的通知》(厦房租赁〔2021〕20号)中除“年龄、首次就业(创业)1年内提出资格申请”外的其他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3.不存在厦房租赁〔2021〕20号规定的“不得申请情形”和“退出保障情形”。
(二)时限要求
保障不中断不重复的申请时限为:租金补贴单次保障时间(或实物配租租房合同)到期前的一个季度内。
保障对象应综合考虑接续申请的审核、异议、公示(每个环节每次需5个工作日)所需的时间周期和批次申请截止时间,合理确定提交接续申请时间。
四、申请渠道、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
(一)申请渠道:实行线上受理,全程网办。申请平台在“i厦门”手机APP——服务——住房保障专区——5折租房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接续申请。
(二)受理部门:申请人所属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咨询电话详见文末。
(三)受理申请时间:“5折租房”平台开放时间,其中,申请以租金补贴方式继续保障的,接续申请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的前两个月(即1-2月、4-5月、7-8月、10-11月),建议最佳提交时间为符合申请时限要求相应季度的前45天(即1.1-2.15日、4.1-5.15日、7.1-8.15日和10.1-11.15日)。
五、申请流程及要求
(一)提交接续申请
申请人应根据《办事指南之一(保障资格申请)》第四(一)款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在平台“接续申请”模块中,根据系统提示提交“申请”或“变更信息”,其中:
1.符合申请下一次保障时限要求的,提交申请,复核并修改相关信息。每季度仅允许提交两次申请(以审核通过为准)。
2.未到申请下一次保障时限的,提交“变更信息”。
(二)查询接续申请审核意见和结果公示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可于5个工作日后登陆平台查询审核意见,其中“变更信息”仅用于变更信息备案使用,不进行人工审核。
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平台提交异议申请。异议申请提交后,可于异议提交5个工作日后,登录平台查询异议申请办理情况。
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平台的“结果公示”模块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视为接续申请通过。“接续申请通过”仅当季度有效。
通过接续申请的保障对象,方可参与批次申请或签订续租合同,继续享受本优惠政策。
六、完成接续保障
接续申请通过后,保障对象还应在有效期(当季度)内,分以下不同情形,及时参与批次申请(申请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或续签租赁合同,以完成接续保障:
(一)首次申请保障、改变保障方式、或保持租金补贴保障方式不变的,在当季度“批次申请(租金补贴或实物保障)”截止受理申请前,参与批次申请。
(二)保持实物配租租赁房源不变的,保障对象凭有效的“接续申请通过”与运营单位签订续租合同。
保障对象未在有效期内,参与批次申请或签订续租合同的,可于次季度重新提出接续申请。
七、重点说明
(一)保障对象提出接续申请时间过晚导致赶不上该季度的批次申请,或者申请失败(含个人原因发放失败),或者未在最佳申请时间的季度内接续申请的,可于次季度继续接续申请,但因逾期申请,导致前后两次保障之间出现间隔的时间不予保障。
(二)接续申请通过的,按不同情形完成接续保障(接续期间保障原则上不中断不重叠,但因申请保障方式变更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接续申请等情形导致出现保障中断的,前后两次保障间隔时间不予保障,但计入保障期限):
1.申请调换配租房源,或调整租金补贴方式为实物配租的,新的实物配租起始时间以租房合同约定为准,其中:
调换配租房源的,新的租房合同起始时间为原实物配租租房合同解除次日。保障对象应及时与新实物配租房源运营单位签订租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日期及时与原实物配租房源运营单位解除租房合同,结清相关费用,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调整保障方式的,应在租金补贴保障期结束后方可提出实物配租申请。
2.保持实物配租租赁房源不变,且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前签订续租合同的,新的租房合同起始时间为原实物配租租房合同结束次日。
3.接续保障方式选择租金补贴,但未在有效期内及时参与批次申请;或未及时签订实物配租续租合同的,前后两次保障出现的间隔时间不予保障,但计入总的5年保障期限。
(三)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申请流程详见《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二、三》
八、咨询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市房屋事务中心:2859563。
(二)受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思明区:思明区建设局  2039808
湖里区:湖里区建设局  5722325
海沧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6583786
集美区: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  6223107
翔安区: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7889682
同安区: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7025496
自贸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  5626720
火炬管委会:建设管理处  5380729
(三)咨询时间
受理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附件5


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

2023版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提升“五年五折租房”政策实效,积极回应申请对象关注问题,结合政策实施以来的相关情况,对2021年发布的《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进行了修改调整。

一、主要修改内容

(一)保障资格申请14项,其中和政策微调有关的2项,包含首次申请时限要求微调,及相应的首次申请年龄调整;细化9项,包含首次就业时间取值、应届毕业生医社保次数取值、填报指引、户口本要求、劳动关系情形、实际工作地材料要求、异议申请、重新资格申请情形等;补充1项,即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负责;修改2项,包含海沧、自贸受理方式调整,和实际工作地范本修改。

(二)实物配租申请2项,包含申请对象界定,和海沧、自贸受理方式调整。

(三)租金补贴申请9项,其中修订5项,包含申请对象界定,受理申请时间,集中审核时间、结果和批次公示,租金补贴发放和海沧、自贸受理方式调整等;细化2项,包含租赁材料要求、接续申请关联提醒;补充2项,包含补贴发放时间提醒、单次补贴保障时间计算方式。

(四)接续申请10项,其中修订4项,包含申请对象界定,提出申请情形,申请条件和海沧、自贸受理方式调整等;细化4项,包含受理申请时间、接续申请分类提交要求、接续申请结果查询、完成接续保障要求;补充2项,包含接续申请时限要求、出现逾期情形的后续申请等。

二、修改内容前后对比明细表(表1-4




表一:办事指南之一(保障资格申请)部分

序号

条目

摘要

2023版(修订后)

2021版(修订前)

1

二(一)1.

首次就业(创业)时间取值

【细化】上述首次在厦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办理执照)时间,指申请人本科(含)以上最高学历实际毕业后,在厦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办理执照)的最早时间。

/

2

二(二)1.

30周岁界定

【结合政策微调】提交保障资格申请之日,年龄应在30周岁(含)以下,即应在30周岁生日当天(含)之前,其中20231231日前申请的,出生时间可放宽至199111日之后,但应满足首次在厦就业(创业)时,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下。

提交保障资格申请之日,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含),其中2022331日前申请的,出生时间可放宽至199111日之后。

3

二(二)2.

应届毕业生医社保次数取值

【细化】提交保障资格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在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其中,应届毕业生的医社保缴交次数取申请时前6个月内、实际毕业后的缴交次数。

提交保障资格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在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

4

二(三)4.

首次就业(创业)1年内提出申请时限要求

【政策微调】首次在厦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一年内,未提出资格申请的{即,提交保障资格申请之日超过首次在厦就业(或创业)一年的},其中20231231日(含)前申请的,首次在厦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时间可放宽至202111日之后。

首次在厦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一年内,未提出资格申请的,其中2022331日(含)前申请的,可放宽至202111日。

5

四(一)

填报指引

【细化】申请人准备以下材料后,登录平台按照平台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准备以下材料后,登录平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

6

四(一)1.

户口本

【细化】申请本人、配偶、父母各自户口本的户主页及个人页。如申请人及亲属不在同一户口本,无法明确完整说明亲属关系;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父母信息的,应按平台提示提供相关材料。

户口本的户主页及个人页

7




四(一)3.







四(一)4.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细化】劳动合同相关材料(申请方式为就业的)。提供202111日后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期限1年()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其中,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指劳动关系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劳动合同签订甲方为在厦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劳动合同与非本市的总公司(总部)签订,但实际在厦门注册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工作的,申请时,应在平台填写在厦注册的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并提供总公司、在厦分公司(分支机构)共同盖章确认的在厦实际工作地证明。劳动合同期限,指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申请时,有效的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含);(2)申请时有效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但能提供多份连续且合计劳动期限满1年(含)劳动合同的。





属在厦就业的,提供202111日后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属自主创业的,提供在厦的营业执照和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

8

【细化】自主创业相关材料(申请方式为创业的)。提供202111日后在厦办理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以及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

9

四(一)5

实际工作地

【细化】实际工作地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交能充分体现个人实际工作地的材料:体现在劳动合同中的,应在合同正文中将“实际工作地”“工作区域”等体现工作范围的表述详细到区一级行政范围(如,厦门市思明区);提供实际工作地证明(详见附件范本)的,应按范本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有效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实际工作地(指行政区)与所属单位(或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载明的实际工作地应详细到行政区和街道(镇),且加盖单位或企业公章。

10

四(三)

异议申请

【细化】申请人可在提交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后,登录平台查询异议申请办理情况

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后,查询异议申请办理情况

11

五(二)

申请人如实填写有效、完整材料的责任;受理部门核查的权利

【补充】申请人应如实、完整提供有效信息。申请人为申请信息的第一负责人,应对是否申领过“过渡性住房补贴”、所承租房源是否属于优惠住房实物保障、过渡性住房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公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等重点信息进行核实、确定。

受理部门保留复审、复查、倒查、抽查等随时核查的权力,一经查实申请人未如实、完整、有效提供申请信息,可随时要求申请人退回已取得的保障,直至取消保障资格。

/

12

五(三)

重新提交资格申请情形

【细化】“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6个月。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提交资格申请,且相关时间要求以重新提交申请之日为准:被审核拒绝,未在15个自然日发起异议申请的;未在有效期内提交批次申请(租金补贴或实物保障);在有效期内提交批次申请失败、重新提交批次申请时间超过有效期;参与首次保障的批次申请前,工作、婚姻、住房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

保障对象自取得保障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保障或申请保障前工作、婚姻、住房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资格申请,资格条件要求以重新提交申请之日为准

13

咨询电话

【修改】海沧区保留1部电话,自贸区修改受理部门。

/

14

附件

证明范本

【修改】增加有效期及企业联系人

/

表二:办事指南之二(实物配租申请)部分

序号

条目

摘要

2023版(修订后)

2021版(修订前)

1

申请对象

【修订】“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接续申请)处于有效期内且未申请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

“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处于有效期内且未申请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

2

咨询电话

【修订】海沧区保留1部电话,自贸区修改受理部门。

/

表三:办事指南之三(租金补贴申请)部分

序号

条目

摘要

2023版(修订后)

2021版(修订前)

1

申请对象

【修订】“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接续申请通过”处于有效期内,且未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处于有效期内且未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2

三(三)

受理申请时间调整

【修订】自20221月起,每个季度设置一个批次,每个批次受理申请时间为该季度的首日至同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止。

1.首批为20211225日—1231日;

2.202211日起,每个季度设置一个受理申请批次,受理申请时间为季度首日至该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止。

3

五(一)1.

租赁材料

【细化】租房合同已备案的,复核信息;未备案的,根据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租房信息,上传相关租赁材料。

租赁材料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有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签字、盖章(个人房东可用手印)确认:申请人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或承租人之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体现为同住人的;出租单位出具的《实际租住人证明书》;工作单位出具的《职工实际居住单位宿舍证明书》;其他能体现租赁关系的材料。证明书范本及要求详见平台办事指南。

1.租房合同已备案的,复核信息;未备案的,根据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租房信息,上传租赁合同;

4

五(二)

集中审核时间、查询公示及结果

【修订】各区(管委会)在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16日起,进行集中审核,集中审核截止时间根据当批次申请人数确定,于该季度第三个月15日在平台首页通告。

申请人可于集中审核期间,适时查询审核情况。首轮审核拒绝的,可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整改时间(详见当批次集中审核时间通告)内补充材料,每个人在规定整改时间仅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将于集中审核截止时间次日(工作日)起,在平台的“批次公示”模块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视为申请人获得租金补贴资格。

各区(管委会)在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16日起,至该季度结束之日,进行集中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批未发现不符合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将在平台的“结果公示”模块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视为申请人获得租金补贴资格。

申请人可在集中审核结束后,在平台的“批次申请”模块查询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和公示情况。

5

五(三)

租金补贴发放

【修订】各区(管委会)将于批次申请的下一季度,按照“一次发放半年租金补贴”标准(5年保障期限到期时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月数发放),将补贴发放至成功申请当批次租金补贴的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审核通过的,各区(管委会)将于下一季度首月,依照“一次发放半年租金补贴”标准,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6

六(四)

补贴发放时间

【补充】(四)租金补贴发放时间,根据申请人数、工作日等情况确定,在申请平台首页通告。

/

7

六(五)

单次补贴保障时间

【补充】(五)租金补贴实行预发制,单次租金补贴保障时间为补贴发放当季首月起,往后连续计算六个月。

/

8

六(六)

接续申请关联要求提醒

【细化】(六)保障对象在取得租金补贴后,计划申请下一次补贴的,应在当次租金补贴保障时间结束前申请接续,申请流程参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四(接续保障申请)》。

保障对象在可接续申请时限内,未及时提出接续申请,或通过接续申请、但未成功申请租金补贴的,可在后续批次继续进行接续申请,但前后两次保障间隔时间不予保障且计入保障期限。

申请租金补贴保障到期后继续享受保障的,保障对象应在租金补贴保障到期前一个季度内(时间范围为季度首日至第三个月的15日)提出接续申请,申请流程请参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四(接续保障申请)》。未及时提出接续申请的,前后两次保障间隔时间不予保障,但计入保障期限。

9

咨询电话

【修订】海沧区保留1部电话,自贸区修改受理部门。


表四:办事指南之四(接续申请)部分

序号

条目

摘要

2023版(修订后)

2021版(修订前)

1

二(一)

申请对象

【修订】处于五年保障期限的保障对象。

已取得“五年五折租房”保障资格,或已获得保障的保障对象。

2

二(二)

提出申请情形

【修订】

1.保障期限内,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租房合同)即将到期,需申请下一次保障的。

2.保障期限间,就业、创业、婚姻、住房、实际工作地点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1.保障期限内,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租房合同即将到期,申请继续享受“五年五折租房”优惠政策;

2.取得保障资格后、参与批次申请前,或保障期间,就业、创业、婚姻、住房、实际工作地点等信息发生变化。

3

三(一)1./2.

申请条件

【修订】

1.处于保障期限(获得首次保障之日起五年)内;

2.满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的通知》(厦房租赁〔2021〕20号)中除“年龄、首次就业(创业)1年内提出资格申请”外的其他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一)处于保障资格有效期(获得保障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保障期限(获得首次保障之日起五年)内;

(二)满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的通知》(厦房租赁〔2021〕20号)中除年龄外的其他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4

三(二)

接续申请时限要求

【补充】

(二)时限要求。保障不中断不重复的申请时限为:租金补贴单次保障时间(或实物配租租房合同)到期前的一个季度内。

保障对象应综合考虑接续申请的审核、异议、公示(每个环节每次需5个工作日)所需的时间周期和批次申请截止时间,合理确定提交接续申请时间。

/

5

四(三)

受理申请时间

【细化】

5折租房”平台开放时间,其中,申请以租金补贴方式继续保障的,接续申请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的前两个月(即1-2月、4-5月、7-8月、10-11月),建议最佳提交时间为符合申请时限要求相应季度的前45天(即1.1-2.15日、4.1-5.15日、7.1-8.15日和10.1-11.15日)

(三)受理申请时间:“5折租房”平台开放时间。

6

五(一)

接续申请分类提交要求

【细化】

(一)提交接续申请

申请人应根据《办事指南之一(保障资格申请)》第四(一)款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在平台“接续申请”模块中,根据系统提示提交“申请”或“变更信息”,其中:

1.符合申请下一次保障时限要求的,提交申请,复核并修改相关信息。每季度仅允许提交两次申请(以审核通过为准)。

2.未到申请下一次保障时限的,提交“变更信息”。

(一)补充或复核申请信息

申请人应根据《办事指南之一(保障资格申请)》第四(一)款要求,准备好除学历外的其他材料后,在平台“接续申请”模块中补充或修改信息并提交申请。

7

五(二)

接续申请结果查询

【细化】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可于5个工作日后登陆平台查询审核意见,其中“变更信息”仅用于变更信息备案使用,不进行人工审核。

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平台提交异议申请。异议申请提交后,可于异议提交5个工作日后,登录平台查询异议申请办理情况。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可于5个工作日后登陆平台查询审核意见。

8

完成接续保障要求

【细化】

六、完成接续保障

接续申请通过后,保障对象还应在有效期(当季度)内,分以下不同情形,及时参与批次申请(申请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或续签租赁合同,以完成接续保障:

(一)首次申请保障、改变保障方式、或保持租金补贴保障方式不变的,在当季度“批次申请(租金补贴或实物保障)”截止受理申请前,参与批次申请。

(二)......,保障对象未在有效期内,参与批次申请或签订续租合同的,可于次季度重新提出接续申请。

六、接续申请通过成果应用

接续申请通过的,分不同情形进行接续保障:

(一)首次申请保障或改变保障方式的,根据《办事指南之二(实物配租)》或《办事指南之三(租金补贴)》,在当季度批次申请截止受理前,参与批次申请。

(二)......,逾期未参与批次申请或签订续租合同的,应重新提出接续申请。

9

七(一)

出现逾期情形的后续申请

【补充】

(一)保障对象提出接续申请时间过晚导致赶不上该季度的批次申请,或者申请失败(含个人原因发放失败),或者未在最佳申请时间的季度内接续申请的,可于次季度继续接续申请,但因逾期申请,导致前后两次保障之间出现间隔的时间不予保障。

/

10

咨询电话

海沧区保留1部电话,自贸区修改受理部门。





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