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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8〕39号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6日

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学校体育设施资源,提高学校体育场馆利用率,更好地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就近便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根据《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多方参与。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主体,加强部门协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资源的效益。

(二)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分批、分阶段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有序开放,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模式。

(三)坚持校内优先、安全为重。学校体育场馆要首先保证本校师生的教育教学需要和日常活动需求,优先向青少年学生和社会组织开放。以确保校园安全为前提,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职责,形成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安全保障机制。

(四)坚持服务公众、体现公益。明确服务对象,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立足公益,积极探索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多元化的成本补偿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8年,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要全部开放。到2020年,经过改造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全部开放;基本建立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评价科学的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制度体系;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和社会力量相互衔接的开放工作推进机制。

三、开放管理

(一)开放范围。公办中小学校(寄宿制学校除外)用于体育活动的室外场地设施,如操场、球场、田径场跑道等要先行开放;室内场馆设施原则上应对外开放。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

(二)开放条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中小学校要积极推进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1.学校体育场馆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相对独立或隔离,体育场馆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2.学校体育场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有相应监控设备、场地灯光照明,有明确的责任区分和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机制及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措施和能力。

3.学校体育场馆在满足本校师生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需求的基础上,还应有向社会开放的容量和时间段。

4.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施周边显著位置要设置体育器械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安全须知。

(三)开放对象。本校及学区内学生、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根据体育场馆面积、适用范围和开放服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开放对象范围和容量。

(四)开放时间。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应在课余时间(教学时间与体育活动时间之外)和节假日进行,开放时间应与当地居民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每周开放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5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具体时段、时长由各区、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学校组织临时性教育教学活动或实施影响体育场馆开放安全的校园维修项目期间,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可暂停对外开放,并及时在学校门口及所在社区告示栏预先告示。

(五)开放要求。

1.中小学校室外操场、田径场跑道原则上应免费向社会开放;有偿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招标采购运营单位,场馆运营单位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可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2.社区居民需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明、学生凭学生证到所在社区办理校园健身电子智能卡后,刷卡进出免费开放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健身。单位、社会团体需要集体前往学校参加健身或比赛,须经学校同意,在约定时间开展活动。

3.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应在学校门口公布场馆开放时段、区域、项目、容量、收费标准、管理须知等。学校将开放体育场馆的名称、服务项目、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4.在使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时,应当自觉遵守开放场地管理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管理秩序或者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严禁携带宠物和危险物品等进入校园,严禁开展易对锻炼人员产生干扰和意外伤害的活动。

四、组织实施

(一)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1.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区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负总责,统筹组织领导,做好顶层设计,切实解决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2.区教育部门负责做好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条件评估,确定开放体育场馆名录,指导、督促名录范围内的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有序开放体育场馆。

3.区体育部门负责培训和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及体育志愿者,鼓励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参与经营、管理学校体育场馆,指导学校检修维护体育设施,指导居民正确使用体育设施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4.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区公安部门负责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及周边的综合治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锻炼引发的纠纷警情由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其他突发事件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妥善处置。

5.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所需资金。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1.与辖区内中小学校签订体育场馆资源共享协议,并公布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时段、区域、项目、容量、收费标准、管理须知等。

2.根据签订协议学校体育场馆容量,负责为辖区内居民办理校园健身电子智能卡,并与居民签署安全协议书。

3.负责做好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宣传工作,教育辖区内居民爱护公共设施、遵守相关规定。

(三)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