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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输出入银行取得的利息可准予享受中日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输出入银行取得的利息可准予享受中日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通知
(89)国税外字第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日本国大藏省国税厅国际业务室室长川田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为日本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的证明书和日本输出入银行法主要条款(译文)印发给你局,根据上述证明,可以确认日本输出入银行是完全为日本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符合中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准予免征所得税。

附件一:

证      明      书

日本输出入银行是根据日本输出入银行法(附
【税收协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