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8〕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市政设施的安全、完整,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及《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重庆市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市政设施的安全、完整,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及《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因临时占用、挖掘市政设施或人为原因损坏市政设施后,无法修复或还建有困难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修复、还建或补偿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因临时占用、挖掘市政设施或人为原因损坏市政设施后,应遵照修复或还建优先的原则,修复或还建不低于原设施质量、标准、功能、等级、面积等;因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缴纳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或条件限制无法修复或者还建的,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第七条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具体收取标准,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确定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另行公布,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因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设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减、免或缓收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收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