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7〕2294号
各区财政局、金融局、重大项目办、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 财预〔2017〕50号)、财政部《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 财预〔2017〕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做好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 财预〔2017〕50号)、财政部《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 财预〔2017〕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市、区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开展融资工作;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化融资,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市、区财政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严格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
市、区各相关部门在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 财预〔2017〕50号)、财政部《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