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6日
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成果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部署、使用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线系统”)包含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形成的地下管线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地理框架要素数据等内容。管线系统按管理的管线类型及用途分为综合管线系统和专业管线系统。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线系统部署、使用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系统的部署、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下管线成果保管单位具体负责管线系统部署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线系统按使用对象、类别、属性、目的和范围的不同提供使用。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等使用单位可申请部署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综合或专业管线系统。
第六条 需要部署管线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成果保管单位办理部署手续。
第七条 管线系统部署由使用单位直接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管线系统,其数据范围、种类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八条 申请部署管线系统,使用单位应当提交如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法人或组织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申请表》(附件1);
(四)《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2);
(五)单位介绍信;
(六)任务来源证明文件(如政策性文件、项目批准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
使用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部署管线系统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部署申请批准后,申请单位应按《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环境要求及检查表》(附件3)要求,配备管线系统部署所需的软硬件、保密等环境设施,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由成果保管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线系统部署。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管线系统:
(一)建立健全涉密成果保密管理机构和制度,采取有效保密措施,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设专人进行管线系统管理,管理员应具备涉密人员上岗资格,对管线系统使用和各种涉密载体负有管理责任。
(三)遵循“一事一用”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按许可用途使用管线系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
(四)建立健全跟踪管理责任机制、强化管线系统使用权限的统一管理,应对管线系统查询、调用、打印、销毁等使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对使用行为进行安全审计,确保管线系统数据信息不被窃取、泄密和篡改。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再使用管线系统时,应报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管理程序和保密要求进行撤销。
第十四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管线系统更新维护工作,保障管线系统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管线系统部署、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管理部门或国家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7〕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申请表
2.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责任书
3.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里信息系统部署环境检查表
附件2
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安全
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管线系统”)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相关数据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部署有管线系统的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管线系统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户”为管线系统的使用单位;“管线系统”为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形成的地下管线数据库、管理系统及背景底图数据等内容。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管线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管线系统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管线系统。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管线系统。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应用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销毁或监督销毁,对管线系统安全负责。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管线系统部署的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管线系统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管线系统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管理方式等同于管线系统的管理。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线系统的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以下声明由使用单位法人手写:
上述内容已知晓,我方将严格按要求使用和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否则将承担全部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