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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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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徐财法〔2024〕7号
)
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徐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作用,根据《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现将《徐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19日
徐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规范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0〕15号)等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标准保护、高效益运用、高品质服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项目遴选,主要采取认定、评审、招标等方式确定拟支持的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根据相关因素测算、核定分配金额,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兑现,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四)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二)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项目管理操作流程,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四)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申报材料和数据,进行公示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做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等工作;
(六)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配合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做好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工作;
(三)会同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具体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确定年度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重点,提出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二)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三)督促项目承担方按批复执行项目,监督具体项目执行情况,配合做好项目过程检查和验收评价工作;
(四)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方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项目;
(二)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项目验收的,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财政、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创造支持范围:
用于开展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企业知识产权强基计划、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国家、省、市专利奖和发明人奖、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高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行动、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等工作,培育高价值专利和高知名度商标,提升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范围:
用于开展市级“正版正货”承诺街区、承诺行业项目、驰名商标奖励、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贯标等工作,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运用支持范围:
用于开展专利导航与专利预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转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等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运用效益。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支持范围:
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和招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项目、知识产权人才培育等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已获得国家、省奖励资金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奖励。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及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资金下达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
(二)申请方向注册地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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