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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可以扣除哪些项目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
(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