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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下国库集中支付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下国库集中支付的会计处理
问:某单位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并使用一体化系统进行国库集中支付。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如下: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支付申请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系统中预设校验规则,支付申请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事中校验;支付申请校验通过后,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至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完成资金支付,按日与人民银行清算;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发送至单位,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