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易相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解答
2011-12-30 来源: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问: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1年购置一辆小轿车,用于生产经营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为小轿车属于消费税应征范围,所以不得抵扣。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营改增后可以抵扣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大客车、货车等不征消费税的车辆,购买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吗?
问: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否可以并计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答: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
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应作为计税基础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问:使用小轿车发生的汽油费和维修费,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答:应视小轿车的具体用途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果该小轿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该小轿车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其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企业向个人(法人、股东或者员工等)租用汽车而发生的租赁费、汽油费、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个人租用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凭真实合法凭证允许税前扣除。应由车主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租用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税法上对于汽车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企业2011年购置的1.6升排量小轿车,是否可按7.5%缴纳车辆购置税?
问:因质量问题,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小轿车到4S店置换了一辆与原车完全相同的新车,新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已经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能否退还?
答:《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因此,上述小轿车置换行为,一方面可以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另一方面置换后的新车应当重新缴纳车辆购置税。
办理退税时,依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如实填写《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至于退税金额,按照《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问: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上牌,应该如何处理?
(二)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登记备案时,必须携带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存根联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原件,开具与其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写入备注栏,注明“遗失补开”四个汉字。
问:企业或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否必须通过二手车市场交易?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问: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在杭州市范围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个人委托中介公司买卖的委托书(原件)
(二)双方买卖合同(原件)
(三)企业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行驶证(若是个人卖二手车,其“购货单位”栏必须是个人姓名)(原件及复印件)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原购机动车销售发票(个人卖二手车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考虑到原购机动车销售发票一般都不保留,若无法提供,则要求登报声明遗失,并写一份承诺即可。
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列的价款中,是否应当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问:二手车购买方需要缴税吗?购买方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哪一联办理过户手续?
问: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二手车,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在杭州市范围内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二手车,按照车主的不同身份,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增值税或自主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减按2%的征收率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增值税,其含税销售额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统一按3%换算,即应代征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二手车,应区分不同情形计算:
1、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征消费税,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按照17%缴纳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应征消费税、不能按照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计算,即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2%。
(三)其他个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二手车,免税。
问: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二手车,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按照车主的不同身份,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纳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
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不含税销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第4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内,已代征的增值税额填入第13行“本期预缴税额”栏内。
(二)一般纳税人
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
1、2011年6月1日之前销售的(自主计算缴纳增值税),将不含税销售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4%征收率”栏次之中;同时,还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之中填入按照4%征收率计算得出的税额的一半部分,从而体现减半缴纳增值税的结果。
2、2011年6月1日之后销售的,由二手车市场代征增值税的,不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适用17%税率的:
由纳税人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自主申报纳税。
(三)其他个人不需办理纳税申报。
问:二手车交易成功后,若发生退货,如何办理退税?
答:若发生退货,应分两种情形办理退税:
一、由市场代征增值税的,销售方须将二手车发票的记账联、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及完税证原件交还二手车市场,由二手车市场到国税机关办理退税,再以现金形式退还给销售方。
二、销售方自行申报纳税的,销售方须将二手车发票的记账联、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及完税证原件交还二手车市场,由销售方凭二手车市场开具的开票情况说明、购买方的退货情况说明、该二手车的固定资产帐和机动车行驶证到国税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