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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如何会计处理?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 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通过“在建 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 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 目[需要安装],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不含质量保证金]、“银行 存款 ”等 科 目, 按照 扣留 的 质量保 证 金 数 额 ,贷记 “ 其他 应 付 款”[扣留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1 年]科目。 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