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享受优惠时间 |
后续管理要求 |
63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符合规定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执行原政策到期满为止。 |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
预缴 享受 |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