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企业以前年度未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在2017
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若企业符合上述规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因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得在2017
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一次性提折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