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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
办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
增值税
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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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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