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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支付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费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项,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28.建筑企业支付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费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项,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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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